個人綜合所得稅 免稅額及扣除額調整表
項目
 
94
95
調高金額
免稅額
一般個人
7.4萬元
7.7萬元
3,000
年滿70歲之個人
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
11.1萬元
11.6萬元
5,000
標準扣除額
單身
4.4萬元
4.6萬元
2,000
有配偶者
8.8萬元(註)
9.2萬元
4,000
薪資特別扣除額
每人
7.5萬元
7.8萬元
3,000
殘障特別扣除額
每人
7.4萬元
7.7萬元
3,000
退職所得
一次領取
15.6萬元
31.2萬元
15.6萬元
31.2萬元
無調整
分期領取
67.6萬元
67.6萬元
無調整
申報時間
955
965
 
註:有配偶者的標準扣除額,溯自94年起,調高為單身者的兩倍,並自95年5月
申報即可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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