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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96年3月1日起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管制規定

一、美國國土安全部為因應95年8月10日英國破獲恐怖分子意圖以液態炸藥對民用航空攻擊乙案,自當日起已要求所有搭乘飛往、飛離或在其境內飛行班機之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必需接受管制,加拿大(95年9月26日)及歐盟(95年11月6日)亦陸續實施前揭有關規定。

二、國際民航組織(ICAO)之航空保安小組經開會研商,建議世界各國至遲應於96年3月1日起對於搭機旅客所隨身攜帶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進行管制,目前日本、澳大利亞、香港、菲律賓均已規劃配合實施相關措施。

三、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本局已協調航空警察局自96年3月1日起,對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實施下列管制:

(一)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不得超過100毫升。

(二)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三)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人員目視檢查。

(四)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五)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前述物品可隨身攜帶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六)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手提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

四、如旅客對前述規定有任何疑問,煩請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洽詢。並提醒所有欲搭乘國際航線班機之旅客,儘量簡化隨身行李,並於搭機前事先檢查身上及隨身行李內所放置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是否符合前揭有關規定。

五、為避免地面交通狀況及安檢措施延誤搭機行程,提醒出國旅客應提早3小時至機場辦理報到劃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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